规章制度   
山东财经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0月18日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学校各类公务活动,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车改组字〔2018〕1号)、《关于山东财经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鲁车改组字〔2018〕19号),参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办发〔2018〕49号)、《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鲁事管办发〔2019〕6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学校保留公务用车7辆,其中:实物保障工作用车2辆,业务保障用车5辆。保留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3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确保车辆使用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杜绝各类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实物保障用车主要用于正职校领导的公务活动。

第五条  业务保障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安排业务保障用车,应当遵循以下使用范围。

(一)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

1.党和国家保密文件、文书的传递及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2.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3.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

4.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

(二)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1.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以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等特殊任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

3.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三)特殊情况下车辆使用范围

1.承办学校重要活动,代表学校沟通联系重点项目、重要工作。

2.接待学校上级部门检查工作、知名专家学者来校学术交流以及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等。

第六条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暂不参加改革,但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总务处是学校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使用、维修及驾驶员的选聘、管理;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完成公务用车的购置、处置;配合学校纪委、监察处做好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总务处设车辆管理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车辆中心),具体行使公务用车管理职能。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九条  公务出行应优先考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应严格审批程序。用车单位(部门)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车辆中心视紧急程度、保密要求、工作性质等情况视轻重缓急,确定保障顺序,统一调度安排车辆。

第十条  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单制度,严格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用车单位(部门)须先行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公务用车派车单》(附件1),总务处审核同意后安排车辆。驾驶员应在出车前、回车后告知用车人车公里表数,由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车辆中心负责每月汇总所有派车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和封存制度。完成公务活动后,车辆应及时返回学校,不得在校外停放。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非当值公务用车一律封存;有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车辆时,须经分管总务处的校领导批准。因违反停放封存规定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等事故,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保养与维修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每日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按时保养,及时排除小故障和安全隐患,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单位按规定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  建立车辆维修集体认定制度。成立车辆维修认定小组,车辆中心主任任组长,2名驾龄较长、技术过硬的同志任成员。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认定审批单》(附件2),车辆维修认定小组集体签字确认后,方可送修。维修结束驾驶员负责将废件交回车辆中心废件仓库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辆中心,由车辆中心主任报总务处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方可在当地维修。未经同意擅自在外地维修车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单车维修总费用不足2000元由车辆中心主任审批,超过2000元(含)由总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超过5000元(含)由总务处处长审批。

 

第六章  车辆加油

第十七条  建立公务用车加油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单车核算。

第十八条  车辆中心负责按照公务用车定点加油规定,统一办理加油卡。加油卡由车辆中心集中保管,统筹调配,循环使用。

第十九条  车辆在济南市区范围内出行需要加油时,由驾驶员向车辆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加油卡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票据经驾驶员本人签字、车辆中心主任确认后方可入档,车辆中心负责对行车里程和燃油使用量进行严格核算,严禁私车公养。

第二十条  车辆离济执行公务前,驾驶员应主动申请执行公务所需油量。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地临时加油,应事先报告车辆中心主任批准。返校后驾驶员持用车人签字确认的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七章  车辆保险

第二十一条  选择车辆保险公司,应从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范围内择优确定。驾驶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不得自行办理公务用车车辆保险。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经费实施预算管理。学校按年度安排车辆运行维护费,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二十三条  车辆审验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加油费、保险费等支出实行单车核算,按年度考核单车运行成本。支出费用由车辆中心统一结算。

第二十四条  使用学校公务用车实行收费制,按派车单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收费标准见附件3。收费上交学校财务后,由财务处拨付其中的70% 给车辆中心作为驾驶员奖励、车辆清洁用品费和其它费用等。

第九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纪律。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理由变相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用车单位(部门)应按照批准时间、用途、路线使用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个人均不得将学校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总务处严格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

第二十九条  严禁其他单位和任何个人的车辆挂靠山东财经大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授权校内其他单位(部门)管理并使用学校公务用车。被授权单位(部门)对车辆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执行,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遇有学校重大活动或者重要接待任务,总务处可将业务保障用车统一调度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综〔2015〕5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财经大学公务用车派车单

2.车辆维修认定审批单

3.用车收费标准

 


附件1

 

山东财经大学公务用车派车单

申请单位、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申请人

联系方式

用车事由

用车时间

行车路线

申请单位(部门)

负责人签字

总务处车辆中心

负责人签字

总务处

负责人签字

出车时公里数

实际

行驶

里程

用车车号

使用后公里数

用车车型

驾驶员

联系方式

用车人

联系方式

驾驶员签字

用车人签字

备注:1.用车单位(部门)需在用车前一天提出申请,并填写派车单,交总务处车辆中心(燕山校区办公楼342,电话:81793551)统筹安排;

2.驾驶员凭此单出车,出车结束后填写行车里程,经驾驶员和用车人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

3.本表由总务处车辆中心作为原始单据妥善保存。


附件2

车辆维修认定审批单

单位:

车号

车型

驾驶员

(送修人)

维修项目:

 

 

 

维修认定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变更项目:

 

 

驾驶员(送修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总务处车辆管理与服务中心、维修单位存档备查

                                                        

车辆维修认定审批单

单位:

车号

车型

驾驶员

(送修人)

维修项目:

 

 

 

维修认定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变更项目:

 

 

驾驶员(送修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总务处车辆管理与服务中心、维修单位存档备查


附件3

 

用车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大客车

日租 800元/100公里;超100公里外,7元/公里

中巴

日租 700元/100公里;超100公里外,6元/公里

别克商务

日租 500元/100公里;超100公里外,4元/公里

轿车

日租 400元/100公里;超100公里外,4元/公里

 备注:1.限定日租100公里/天,超出100公里另收费。

2.收费标准参照省级机关汽车队2015年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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