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校公务用车和班车运行安全、高效、规范,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质量,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授权总务处履行驾驶员管理职责。总务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驾驶员遵章守法、爱岗敬业的自觉性。
第二条 驾驶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选聘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由总务处具体负责。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现有在编驾驶员。未被选聘的驾驶员,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三条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是:
1.主动参加安全学习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在驾驶工作中自觉遵守。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第一的思想。
3.服从调度,听从安排。在完成出车任务后要立即返回,在休息室待命,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出车。因事因病请假,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4.出车前,须事先熟悉行车路线。驾驶时,应持有效证件。倡导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严禁开疲劳车和酒驾、毒驾等违法驾驶行为。
5.自觉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日常保管与维护保养,不得进行营业性运行和私收运费。
第四条 总务处负责根据车辆安全行驶、节能降耗等情况以及驾驶员专业技能、服务态度等实际表现适时对驾驶员进行奖惩。
第五条 奖励
1.设立月安全奖。对月内安全行驶无事故、无违章,对车辆维护保养符合标准,主动降低运行成本,经常加班加点的驾驶员,给予月安全奖励每月700元(大客车900元)。
2.设立驾驶标兵奖。对安全行驶每一万公里无事故、无违章,榜样示范作用突出的驾驶员一次性奖励300元。
3.设立优秀驾驶员奖。对年终无责任事故、无严重交通违法,爱岗敬业、工作积极、服从调度、服务周到、爱护车辆、全年无投诉的优秀驾驶员按车辆中心总人数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600元/年。
以上奖励从营运收入分成中支出。
第六条 惩罚
1.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赔付责任的,根据损失金额数除去保险公司赔付外,剩余金额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未经批准或无派车单私自出车以及私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者,除按规定上交用车费用外,每次罚款100元。其间如发生任何交通事故,由本人承担所有责任。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编驾驶员调离岗位、外聘驾驶员终止合同。
(1)因驾驶员个人原因发生重大事故(非刑事责任)、造成车辆损毁或丢失。
(2)不服从领导,不听从调度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
(3)将公务车辆转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4)私自收费经教育不改的。
(5)酒后开车被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