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的监督管理,节约经费开支,促进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购除外的,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部门自有资金采购的所有的低值易耗品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规定必须由学校进行招投标的、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品采购,则按学校招投标采购的有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物品采购按照公开公正、物有所值、集中批量、廉洁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施,避免主观随意、化整为零、奢侈浪费等现象。
第五条 物品管理科室、采购人员要学习、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廉洁自律,优质高效。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工作由总务处牵头,负责考察市场、确定供货商,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总务处分别使用本单位经费分头采购。
第七条 学校成立低值易耗品采购领导小组。总务处长任组长,各单位分管采购工作的处领导及相关申购单位的分管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处综合管理科及各单位相关科室、中心负责人组成。总务处的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物品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按照预算计划,并通过审批后购买,没有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主要是指除办公类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包括各类专业设备、电器、维修保养材料、维修工具、能源及化工材料、劳保用品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低值易耗品实行集中定点采购,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流程实施采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第十条 采购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购
申购单位根据预算安排及采购计划,填写《物品采购申购单》,申购单要阐述申购理由以及列明申购物品的型号、数量、预算价格、供货期、用途、经费来源等,有申购实物样板的,提供样品。经相关部门分管处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综合管理科。
(二)审批
物品采购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1、每学期初,使用单位提出低值易耗品的需求计划,填写《申报表》,由分管申购单位的处领导和分管采购工作的处领导一并批准安排采购;
2、单次采购5万元以下的设施设备,实行“一事一办”,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申购单位的处领导和分管采购工作的处领导同意,报请资产处备案后,由处长签字批准安排采购。
(三)采购
1、对于低值易耗品,可采取询价采购方式。原则上每类物品至少要询价3家以上合格的供应商,并填写《询价议价定价表》后,报分管采购工作的处领导确定购买。
2、对于达不到学校规定招标金额的设施设备,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需学校招标采购的以及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采购物品类型,由综合科或后勤规划科负责,按照学校采购程序实施。
3、对于经常性采购物品实行批量采购,每学期初进行一次集中采购,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一定时期的协议供货合同。同类协议供应商可选3家。
4、采购小组须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分管采购处领导、综合管理科、相关申购科室(中心)人员组成,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应聘请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5、采购小组通过市场摸底和资质审查,就经常性采购物品,分别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册。合格供应商力求多家,实行动态考评管理。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十条 所购物品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综合管理科负责采购,物业管理与维修科负责对所购物品的入库管理和领用登记。
第十一条 总务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在舜耕和燕山校区各设置一个仓库。
第十二条 采购的物品到货后,由物业管理与维修科与申购单位一起,及时组织验收,确认其质量合格、数量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并签字。物业管理与维修科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分管处领导。
第十四条 采购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因管理不善造成物品丢失、去向不明或违规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