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程项目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明确责任和实施程序,强化工程质量管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暖(冷)、气(汽)、电梯等基础设施改造、维保、房屋修缮和零星维修以及一般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估算≤50万),按照管辖范围由总务处负责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 工程管理科是总务处内部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类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使用)部门协助工程管理科实施现场管理。
第三条 工程实施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立项审批、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程序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程实施程序。
第四条 立项审批
使用总务处修缮费实施的工程,工程立项一般先由管理(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工程管理科会同管理(使用)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由工程管理科做出施工方案及项目预算,并负责报总务处和校领导审批立项;学校其他部门申报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使用)部门报学校审批立项,工程管理科按照规定流程组织实施。
施工方案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内容、项目的调整或增加,如确需增加,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经费来源由工程管理科或者项目管理(使用)部门向学校申请增加资金预算,待批准后,予以调增。
抢修工程项目,工程管理科应于事前向相关处领导报告,经同意后,由工程管理科及时安排抢修施工,同时填报《抢修工程项目申报单》,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工程招标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者单项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科汇总有关资料报送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招标。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总务处参照学校招标办法组织工程招标。招标组成员由有关处领导、工程管理科及管理(使用)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且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抢修工程项目、单项金额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科安排经学校招标的零星工程施工入围单位进行施工。
第六条 合同签订
工程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科起草,经相关处领导审批后,按照学校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签订。
抢修工程项目,应于事前向相关处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可先行施工,事后及时补签合同。
第七条 施工管理
工程项目实施及施工现场管理由工程管理科具体负责,管理(使用)部门予以协助。现场管理人员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对工程使用材料、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全程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和性质,需要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中使用的主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及工程做法的要求,与招投标时要求提供的样品相符,主材进场前由工程管理科组织检验并保留样品。
有关工程签证、材料认价等,由工程管理科负责办理,并签字负责。
第八条 预算控制
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原则上决算不得超出预算。确需变更施工方案或调整工程预算的,须经有关处领导同意或经处办公会批准,必要时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说明原因,报批调整变更方案),原则上因增项需上调的额度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严格执行工程签证制度,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变更工程,没有现场签证,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九条 工程验收
工程须严格按照规定工期施工。完工后,应尽快组织验收。工程验收由工程管理科组织,相关处领导、工程管理科、管理(使用)部门、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第十条 结算送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否则不予付款;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变更记录提供工程项目的结算,经工程管理科初审、相关处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审计处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付款
工程管理科根据合同和审计审核后的工程结算进行结算付款。资产入库手续由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资料归档
工程管理科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务处工程管理科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 9月 10日